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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間:2018-09-04 來源: 吉林省水利廳 字體顯示:大 中 小
吉水規(guī)計〔2016〕986號
各市(州)、長白山管委會水利局,各縣(市)水利(水電)局,廳機關有關處室、有關直屬單位:
現(xiàn)將《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(fā)〈水利工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計價依據(jù)調整辦法〉的通知》(辦水總〔2016〕132號)轉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,并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2016年5月1日前完成初設審批的水利工程,不得申請調整工程概算。
二、2016年5月1日后(含5月1日)完成初步設計審批的水利工程分兩種情況:一是已完成工程招標投標的,不得申請調整工程概算;二是未完成工程招標投標的,向省水利廳申報概算調整請示文件,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《關于全面推開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文件精神,依據(jù)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定等,調整工程概算。
特此通知。
http://slt.jl.gov.cn/ywxx/gwgg/201809/t20180904_4977447.html
吉林省水利廳
2016年12月23日